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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北京**区农村,有一处宅基地,是我爷爷留下来的,我有两个姑姑和一个叔叔。我爷爷在世时,口头说前面归叔叔所有,后面归我父亲所有,当时也没有立遗嘱,但我的姑姑和我叔叔都一致认可此房产的分配,现在事实就是我叔叔住在前面,我家住在后面,都有分开的门牌号。但在93年区土地局发放土地使用证时,因当时我姑姑暂时借住在我家,我们不在此居住,所以村里统计土地证登记时,就把我家的土地证上的使用人误写成了我姑姑的名字。我姑姑是本村的农民,我父亲虽说也是本村人,但我家都是居民户口。我想请教的是:一如果我想把土地证上的名字变更为我父亲的名字可不可以?如何办理?二如果变更不了,那我需要有什么手续,才能使此处房产重回到我家的名下,以免将来涉及到拆迁问题的话,我家很被动。我声明的是,我姑姑同意需要出具什么手续她们都愿意配合,她们也希望把名字变更为我父亲的名字,所以,现在不存在纠纷问题。谢谢指教!

房产纠纷 2018-09-09 09: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财产,房屋所有者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房屋,并经公证,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若被继承人留下几份遗嘱,则看哪一份? 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两份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则后立的有效;
      
    2、两份遗嘱中只有一份公证遗嘱,则该公证遗嘱有效;
      
    3、两份遗嘱都是公证遗嘱,则后立的公证遗嘱有效。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条第2款和第3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农村住房和宅基地,以及承包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性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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