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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家香港注册公司,欲收购内地以房地产企业,请问法律程序如何?有什么法律规定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房产纠纷 2018-09-09 10: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是否要破产和注册资本没有关系,只和是否资不抵债有关。尤其是2014年工商注册改革,注册公司实行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只是个认缴承诺,跟公司是否要破产没有一点关系。
    注册资本只是公司成立时,营业执照上核定的资本金额。
    如果后期不增资,也不减资,注册资本一直不变,是个静态的值。估计你想问的是净资产和破产的关系,净资产就是所有者权益,简单的说就是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金截止当前的价值,会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动,是个动态的值。
    但公司是否破产,取决于净资产变现后是否可以完全偿还债务,与净资产的大小没有关系。
  • 《证券法》指出,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名称;  
    四、收购的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的收购要约应予以公告,公告应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后进行,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 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的详细过程有如下表示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工商登记   由董事会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   
    (6)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等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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