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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朋友的孩子刚出生就在本市人民医院治疗,治疗十多天以后效果不佳,又转至省级医院治疗,住院两天后大夫叫家属可以回家去,孩子在院治疗就可以了,有啥问题再联系家属。但是回家后十天左右的一个晚上,医院通知说孩子在抢救室抢救了好几个小时了,情况危机。等家属连夜赶到医院后,孩子已经没救了,当晚就火化了。我想问问律师,这种情况医院有没有责任?朋友的孩子刚出生就在本市人民医院治疗,孩子在院治疗就可以了,有没有责任?

离婚 2020-07-23 15: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有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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