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是一个工艺品公司业务员,给自己的客户向公司口头担保了一批工艺品为客户参展用,由于时间紧,我简单的给顾客写了一份借条,内容是我写的,但是顾客签了字!结果后来展会结束后顾客却不愿归还该批样品,商讨无果,现在我手里只有那张他签了字的借条,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样品或者得到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18-07-07 07: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的追讨,需要的资料主要是要有证明债务的证据。
      如果是因债务而向法院起诉的,则应该向法院提供以下的材料:
      
    1、诉状。
      
    2、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如果有一方是公司的,则应该提供工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能证明债务的证据,包括欠条(借条)、双方间的协议、往来记录(交货单据、付款情况等)、催讨记录等。
  •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一、担保公司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如果这笔业务结束,以前计提的到期冲回,未到期的保留。
    二、企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应收代偿款”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本科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焦作市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