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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3月份我在一个中介里面看好了一套房,后来发现那房子业主已经身故,他儿子那房产证收取定金,签署了买卖合同。由于需要继承,所以我们在合同的备注里面写明:买卖双方同意通过办理公证委托,委托费用由买房承担,中介收取买方一万块钱,等公证委托办理后转交给卖方。如卖方三个月内无法完成手续,应退还定金给买方。然后这个业主等到今年的9月份才办出新的房产证(6个月),上次想去地税登记的时候,发现对方房产证属性:继承。过户的时候要收取房屋评估价20%的的税费,所以我拒绝和他交易(由于现在房屋交易基本上是业主实收的)。并想要回我之前的定金。因为他已经违反了之前的约定,请问可以吗?因为昨天我去跟他协商过,对方坚信当初的约定没有失效,因为他反驳我说假如我要收回定金只能在3个月的时候提出。现在都6个月了,代表我已经默认了交易时间延续,现在假如我不完成交易的话是我单方违约,不退还定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到底是谁违约呢?

合同纠纷 2018-07-07 07: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退定金的条件
    根据上述这些法律规定,可以大体得出定金返还的条件。
    1、如果购房者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那么,这属于受买人一方违约,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不履行约定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如果开发商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按照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不仅要退定金,而且按照定金罚则,当双倍返还。
    3、如果买卖双方对预售或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
    那么这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按规定出卖人应当将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其他退定金的情况
    1、有些情况下,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属于违约行为,按规定不能要求退定金。
    但也有些人通过在认购书中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达到了退定金的目的。
    2、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
  • 首先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是双方在约定时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事宜继续协商,以最大诚意促使合同成立。
      定金是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就买卖合同订立进行协议,并非迫使一方必须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一般来说,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就签订了预售合同,应该认定无效。但是如果在购房者起诉前,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则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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