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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于感情不和我和我老公正在闹离婚,我们结婚十二年,有两个女儿,分别是13周岁和2周岁,通过协商,他把小女儿给我,然后给我一万块钱,就什么都没有了,现在的情况是我现在没有工作,之前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他把我的工作辞掉了,我现在没有任何收入,所以我觉得他给我的钱太少了,我也不想和他分财产,就是想能多要点钱来抚养小女儿,因为孩子太小,需要用钱的地方多,我也跟他共同生活十多年了,可是他就是不给。我想请问您,我还有别的什么好办法吗?不行的话,只能是起诉吗?起诉的话,像这种情况我能挣得多点的财产补偿吗?要是可以的话我就起诉,要是不行的话我也只能认头了,希望您能给我解答一下,出出主意,谢谢您了!!

离婚 2018-09-09 17: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感情确实破裂的具体证据主要是”好逸恶劳“不顾家,长期沟通无果,符合《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见作出判决。
    《婚姻法》
    第二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当事人如果不想离婚,应该向法院提供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证据,争取法院不判决双方离婚。
      同时,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一般来说,只要提出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的话,双方是可以离婚的。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房产分割有没有子女的份额,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有例外: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由登记的权利人享有。双方在办理房产证时加上孩子的名字,在法律上意味着夫妻双方已经对房产的所有权做出了处分,即将部分产权给予孩子,使其成为共有权人,该处分行为经过房产部门登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孩子享有该房产的共有权,如果在房产部门登记时对三人的产权份额没有约定,则是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为孩子保留其应有的份额,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只能各自分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一左右,剩下的三分之一属于孩子的财产,一般由父母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代为管理,但不得侵占、挪用,非为孩子的利益不得处分。
    因此,即使孩子由女方抚养,她也只能分到三分之一,对于孩子的三分之一部分,只能够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更不能占为己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孩子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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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感情不和我和我老公正在闹离婚,我也不想和他分财产,像这种情况我能挣得多点的财产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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