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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 多长时间通知家属

刑事辩护 2020-07-28 13: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案件复杂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二个月以内宣判。《刑事诉讼法》202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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