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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时,女方经介绍人向男方收取彩礼现金28800元、首饰4000元(折合)、衣服3000元(折合)、礼品1000元(折合)。女方实收18000元礼金,首饰4000元(折合)、衣服3000元(折合)、礼品1000元(折合),并退男方礼金10800元。经过两年相处,感情不合,经介绍人调解,双方解除恋爱关系,男方要求女方退还所有彩礼,首饰、衣物已经退还,女方愿意在退还6000元,但男方还要求退22000元,女方未允,现在男方已经向法庭起诉。

调解 2018-09-10 06: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退婚的原因是男方自身原因,女方没有过错的话,不用退还。
    从民俗上来说,是不需要退还的。因为订婚送的彩礼是男方给女方相当于聘礼,订下了对方的女儿,对方的女儿就不可以再相亲相关的事情。
    所以女方可以不退还彩礼。
    从法律上来说,给彩礼,相当于给聘礼,就是定金,如果你违约了定金是可以不退还的,男方也没有权利要求退还,当然是否退还,还要看男女双方私下的关系,和退婚的原因,退婚如果是因为女方过错,导致男方退婚的,女方是要退还彩礼的。
    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是女方无故退婚,男方没有过错的,女方是要退还彩礼的。

  • 1、要求退回彩礼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属于以下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你们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了,符合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形,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回所支付的彩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对彩礼的返还有了明确的规定,对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因其规定得过于笼统和原则,在彩礼性质的认定及返还方面规定的还并不具体,往往需要法官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区别认定和酌情处理。这就给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留下了相当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以至于有的法官认为,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论出现何种情况婚约彩礼都应当全部返还,笔者认为该观点未能考虑到双方的具体情况,有点机械司法的做法,其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矛盾的化解。其实,在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存在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都需要法官以一颗公平合理合法的心态去妥善处理案件。譬如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依照农村女风俗举行婚礼,但已经同居生活一段时间了;还譬如男女双方在给付彩礼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并且彩礼可能也已经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可以说女方此时已经履行了相当于结婚的义务,如果无条件地按第一条的规定让其全额返还,有失法律之公平,并且,按照当前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我们也要适当考虑到女方的名誉损失;另外,我们还应考虑到男女双方解除婚约的原因,看过错在谁,谁的过错大,这都应当是处理该类案件时确定返还彩礼数额的酌情考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解决婚约彩礼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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