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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兄弟有精神病,未婚,长期住院,现在,单位因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提出不在作管理人,而其兄弟姊妹都远在外地,且都已60多岁,身体状况都不好,不愿承担监护人责任,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由谁来做监护人父母去世,兄弟有精神病,未婚,长期住院,现在,单位因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提出不在作管理人,要将管理、监护职责交给其兄弟,而其兄弟姊妹都远在外地,且都已60多岁,身体状况都不好,不能承担监护人责任,而单位领导坚决不愿再继续承担管理人职责。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由谁来做监护人?单位有没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兄弟姐妹是否必须履行监护职责?

损害赔偿 2018-09-10 06: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连带责任,除非一方能证明合同债务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精神病患者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离婚案件中,由该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与自己离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这就势必涉及到监护人的变更确认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民法通则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第
    一、第
    二.....第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对精神病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应当变更第二顺序的监护人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保证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诉讼时,直接将其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这种做法,经法院审理确认其亲属关系后,应当允许。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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