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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19年9月26日、深圳南山,由售房中介参与签订。卖家为2位香港人,一位1936年人,另一位1963年人;委托人为1974年美国国籍。产权人和委托人在香港进行了委托公证。于2019年10月10日付了首付进行了资金托管,10月30日出贷款涵,按照合同约定,卖方应于3个工作日也就是11月4日内办理过户。但卖方迟迟不现身并给不出具体时间。如今已超过13个工作日。目前我们继续要求卖方履行合约,按照违约条款,卖家应支付违约金。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追究违约金?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案例需要多长时间办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19年9月26日、按照合同约定,卖家应支付违约金。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追究违约金?

综合法律 2020-08-04 0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介居间不成功,委托人无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但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很多人都认为中介公司居间必须成功,否则即是违约。但是,委托人恰恰忽略了居间服务的本质特征,即“居间性”。
    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即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所担当的角色就是向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提供交易信息,并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中介不决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算不算违约是由居间服务的特性决定的,不以我们的认识为转移。房屋中介违约怎么办,房屋中介违约如何处理?读过本文,您一定已经十分明了了。除非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不算违约。
  • 卖房人与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显失公平,可请求减少或增加。
  • 买卖合同的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2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2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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