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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期间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 2020-08-04 18: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字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故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其诉讼主体是适格的。
  • 公司注销清算方式:成立清算组。债权申报。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偿债务。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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