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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问您一个问题。我们七个人是山东**集团的职工,在98年六月23日我们就被招入高速公路收费工作,2007年改制,事业单位改为山东**公路集团,国家独资的大型企业,从2008年实行新劳动法后,单位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在二月底与我们签了一份空白合同,当时也没给我们讲什么,只是说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我们也没在意,就签了,后来在单位上还参加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民意评测,不久我们得知实际上就给我们签了“五个月的合同”,找到有关负责人,他们也承认是单方面的合同契约无效,但是这是省总公司的事情,他们也没有办法,也要我们向上反映,管理处也在向上递交提案说明此事不合理,但是总公司的结果就谁也不知道了。我们根据合同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就被解聘了(5月31日),您觉得这个事情还有希望吗?如果有,应该在那几方面入手?我们应该怎么办?个人有个想法能否参考:假如有证据证明合同属于欺诈,我们可以告他欺诈合同,首先,把五个月的合同推翻,然后是不是应该给我们重新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样前面的(从1月1日到5月31日)等于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有事实劳动关系。最少必须签两个月的合同,那么我们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到了十年,就必须给我们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是我个人的想法,请律师把不妥的地方给我参谋参谋,好吗?

劳动纠纷 2018-09-10 12: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离职的经济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还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通过诉讼的方式帮助你处理。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手续办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办理散见在劳动部一些规章中。劳动部1992年《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动部劳力字[1999]33号)第18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职工档案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上述这些规定并不完善,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手续转移期限以及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了完善:  
    (1)明确提出,要求国家采取措施,让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样,一旦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随劳动者转移到新工作单位和新的地区,养老保险利益不受损失。  
    (2)不仅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负有出具证明、转移档案和社或保险手续,而且设定期限的要求。  
    (3)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要按约定办理交接的义务。  
    (4)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妥善保管有关劳动合同文本,接受检查监督的义务。
  • 你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未事先通知劳动者的情形下,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应给与劳动者的赔偿包括两部分:
    1、经济补偿金,应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因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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