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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之前的女友订婚了,给了38000 的礼金还有1万多的首饰。现在退婚看了,她们来闹事又拿走了我的电脑相机和若干现金。还有我的毕业证书,我现在只想要的毕业证书能要回吗?如果她们不给我能起诉要回所有拿走的东西么?要什么样的证据证明她们拿走了我的东西

妇女儿童权益 2018-09-10 14: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通常是男方在结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不少地方有这种观念: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要退还男方的订婚彩礼;如果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还。事实上,这种观念是不合法的。根据《[la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law]》第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如果男方悔婚,女方也应当返还彩礼。
  • 订婚后退婚,相关的财产问题:
    如果是女方应当主动将因为订婚收取各种钱物。《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作为男方索要钱物也应当有度,已经赠与对方物品最好不要索要,特别是消耗品。
    如果女方不退彩礼,男方可以打官司索要,法律会支持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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