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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父亲于2012年1月2日下午1点半从广东深圳客运站乘坐**有限公司的豪华卧铺回江西,该车从深圳*开往江西*。 悲剧发生经过如下,大巴车于1月2日晚7点40分左右在广东河源与江西交界的高速路上的某汽车检修站停了一会儿,后把我父亲落在检修站径自开走,老人家条件反射追上高速,不幸被后面的小车撞倒,当场死亡。 小车司机报案并被扣了肇事车,(注:小车买了全保)大巴车被车上其他乘客提醒落了人,退车发现悲剧已发生,便继续开回江西。 由于我父亲身上没带身份证,手机在事故中丢失,没人通知家属。我(在广东珠海)直至1月3日上午从10点左右自发打电话给运输公司(送父亲坐车时,客车司机给了名片)和交警确才认了解到悲剧的过程(这时已11点)本人在悲伤同时通知远在上海的哥哥和江西老家亲属一起前往事发地. 到达*高速一大队,当时乱分寸未能及时要求交警扣下大巴车 责任书认定大约方向是:小车负次要责任,父亲负主要责任。大巴车无责任。 问题1 请问责任怎么划分? 问题2,交警作出以上责任认定,请问我该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 2018-09-10 15: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通常来说,标准主要有两点:第一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第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综合上述两点可以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
  • 由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司法鉴定为赔偿依据 □链接道路交通事故各项赔偿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湖北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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