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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判例

建筑工程 2020-08-11 16: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
    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并不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限定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为了保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件的公平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而适用法定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可请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4、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的情形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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