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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亲以女儿的身份证去银行开户后存入的20万元定期,口头上说过是赠与,但是没有写过字据。现在女方要起诉离婚,这笔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分割。

离婚 2018-09-10 19: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分割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6、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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