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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办理离婚需什么材料

离婚 2020-08-24 14:5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此“一般共有”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财产,出资合购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共有关系。
    因此,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
  • 协议离婚的办理手续:双方先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二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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