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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分

综合法律 2021-11-03 20: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就债务人之物上设有定限物权存在,于受清偿或补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
  • 定限物权即限制物权,是一种只能在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其外延是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所有物权。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只具有担保的作用,权利人通常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比如我将汽车抵押给我的债权人,他作为抵押权人,只能占有该汽车待我万一赖帐之时作为担保,但不能随便使用,变卖等等。
    定限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其实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所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限制所有权的作用,所以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 担保物权是对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权利,比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而债的担保是一种保障债务履行的行为,比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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