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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之女能继承

继承 2020-08-30 08: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只有房屋使用权没有房屋所有权,不能继承。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有共同居住人并且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如果公房被拆迁时,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居住人,则该公房的动迁安置补偿款由承租人的继承人所有。
  • 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公房又称为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国家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赁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票,是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就该房屋的使用权所达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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