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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2011年6月6号,我驾驶机动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我负次要责任,电动车负主要责任,交警当时说如果她也是机动车我就没一点责任了,法律就这么规定的,保护弱者没办法,真窝火。车只有交强险,事发当时就已报险,保险公司勘察了现场,电动车主为1953年3月出生的无业农妇,股骨骨折,住了半个月院,手术拆线后回家休养,现已完成二次手术医疗终结,未致残。现对方将我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我赔偿医疗费4万3、误工费11620、护理费4000、伙食补助费2300、营养费5000等共计6万多元的30%;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个人觉得和医疗费重复赔偿了),同时还要求我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和承担诉讼费。我的问题是: 1、她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是否合理?我如何核实医疗费用和其他项目的赔偿标准?(我知道她的医疗费用根本没那么高,在县级医院住的,全部费用不到2万,二次手术就是取钢板,我们问过医院,答复要3到4千) 2、我能主张她赔偿的项目有哪些?比如:我的车辆维修费用、请假好几次到交警队和医院处理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当时把我和车上的孩子、老人吓坏了,孩子因为小,吓得发了好几天烧,我妈心脏病也吓犯了,住了一星期院)。 3、我今天去法院签收了应诉通知书和传票,4月24日开庭。我在开庭之前应该做些什么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请律师能给与详细解答,谢谢了。

保险纠纷 2018-09-12 0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 交通事故中如果是次要责任,则本方损失额度只能够索赔总损失额度70~80%,并且需要承担其他损失方的20~30%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无责任方,则本方损失的所有法律支持范围内额度,均可向责任方索赔,且不需要承担责任方的损失赔偿。
    实际操作中还跟机动车交强险相关规定结合,机动车的责任方需要按交强险规定先行赔付,无责方也有相关无责赔付的额度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设有专章,除明确规定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规定外,对于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转让人和受让人对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逃逸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分别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本案由也适用于因上述纠纷形成诉讼时有关案由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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