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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女方隐瞒了患病多年的事实,双方认识只三、四个月就匆促登记结婚,婚后女方多次暗中到精神病医院医治。2010年7月生一小孩后,病情更为严重,2011年一次就住院50天,发病时就乱砸东西,更为严重的是一发病就自伤自残、要自杀、闹得全家不得安宁,不会喂养小孩却要带着小孩昼夜不归。近来看到她多年来的病历记载,自发病医治至今有七、八年,婚后越来越严重,已闹得全家人无法经常生活,每次住院都月余,2007年一次住院就医治59天,医院确诊为“癔症性精神障碍”。现她丈夫和家人都想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法院宣告此婚姻为无效婚姻是否可以?并想找一位办过此类案件的有经验的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申请!请问需要多少代理费?

离婚 2018-09-12 13: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 结婚隐瞒病情,首先隐瞒病情要区分是否是婚姻法上禁止结婚的病情。我国不认可欺诈婚姻,所以如果是普通病假,婚姻关系是不会无效的。但如果是婚姻法上不应当结婚的病情,且婚后尚未治愈,那么这个婚姻自始无效,可以起诉法院要求确认无效,然后就离婚财产进行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可以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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