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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我爸买的房子车子都是我的名字,做了财产公证的,房子是按揭买的,婚后老公发生了债务纠纷,我的婚前财产会被法院执行偿还婚后债务吗?

离婚 2018-09-12 16: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规定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只要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都是夫妻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俩一起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住房虽然是女方个人所有,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起诉夫妻俩主张债权,可以申请冻结保全女方的住房,胜诉后是可以申请执行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
    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关于婚姻房产纠纷的解答: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就属于个人财产,那按揭贷款就属于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的,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贷款就是个人债务了,你不需要一起承担这笔债务。对已经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所以你不用担心,那是他自己的债务你不需要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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