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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继承

继承 2020-09-10 02: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合伙企业对外有债务,债权人可以找合伙企业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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