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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的电瓶车在自己租住的租住楼内丢失。现在不清楚这个责任该怎么界定,劳烦解答。我租住的地方不是小区,是房主自己修的一栋楼房,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和房主签订的,但并没在 合同上注明停车收费的事宜。房主雇佣了一对夫妻来管理整个租住楼的物业事物。这对夫妻每月 收取我20元的停车费。但是后面我由于不在租住楼内充电,只收取我10元的看管费,这并没有合 同形式签订,算是口头协议,而且整个楼的要停车的租户都是这样缴费的。现在电瓶车在楼内丢失了,早上已经报了警。目前还没有和那对夫妻协商赔偿事宜,我有几点疑 问:1.这种口头协议,是否有效?2.如果他们抵赖,说我没有骑车回去,我该怎么办?3.我的车 买成2588.派出所给我立案的时候写的价值1300,因为已经使用8.5个月。所以如果要赔偿,大概 赔偿多少合适?4。如果划分责任,我,看车人,房东三者的责任应该怎样划分?5.这种案子走法 律途径能解决吗? 确认问题有点多,还望多多帮忙~ 万分感谢

合同纠纷 2018-09-12 19: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规定,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有关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房东不可以强行解除租赁合同
    当租赁合同未到期时,没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租客又不愿协商解除合同的,房东是不可以强行解除租赁合同的。
    即使房东强行提前解除合同的,如将租客的东西搬出来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租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租房。
    倘若双方协商不成的,租客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要去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 小区物业可以收取停车费。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性质是保管费,业主拥有所有权和物业收取保管费并不矛盾。因此,总体而言,物业收取停车费不违法。  物业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需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而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第365条及第36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而《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
    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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