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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营一家小旅店(房子是我的)半年前出兑给别人。旅店的各种设施以20万卖给出兑的人!另外每个月收取3500元的房屋出租的费用!营业许可证等各种法律文件已经更改为出兑的那位名字!现在旅店的水管(埋在墙壁里头)漏水导致对楼下商店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这种情况是有旅店经营权的出兑人承担还是房东我来承担?

合同上第三条写明:出让金额包括店内所有物品及各种手续,乙方接手后屋内的装修,装饰如有损坏全部由乙方修缮,乙方租赁期间不得利用租房进行违法活动,要确保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防范,否则后果自负。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是谁承担责任,谢谢

损害赔偿 2018-09-12 19: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中房屋装修问题:  
    (一)租房屋装修问题,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在民法理论上观点基本一致。一般认为房屋装修应当属于添附的一种,即附合。房屋装修虽然构成附合,但并不能当然地被不动产所有权吸收。而应侧重于合理有偿的原则处理好房屋装修。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所以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 已出租的房屋是可以被卖的,但是需要房产人对承租人做调解,如果是签订的合同没有到期,出租人需要对承租人退还押金以及租金,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则房屋是不能被卖的,可以出具合同,对承租人是没有影响的。
    已出租的房子要卖可以采取以下:
    1、合同到期则不需要考虑承租人;
    2、合同中的房子,出租人可以跟承租人协调;
    3、如果是非常难缠的租客可以给予补偿;
    4、如果是口头没有租凭合同的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
  • 在合同中对精装修部分进行约定,包括装修质量、材料、售后等内容,有的楼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景样板间的装修标准即是交房标准;有的对材料、管件、地砖、门、窗等采用的品牌在合同中都进行了约定,对售后、保修等内容也进行了明确。对于房子的装修部分,绝大多数开发商通过招标或是其他方式聘请装修公司来完成。
    在装修合同中约定了装修中使用材料的品牌等,并且附有质量保证书,对精装修的质量和后期的保修都给予保障,如果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公司还要承担延迟交付给业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装修过程中,公司还将实施监督,最大限度地保证装修质量,以尽可能降低购房者的购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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