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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我因我姐去对方家要钱…我对象也去了这事和我对象没有关系…发生争执…我和朋友去去了…对方说我打人…轻微伤…是不是构成寻衅滋事…关键是对方2人拿刀…没有人证物证…但我对象手上有刀伤…我方主张什么权利…怎么样可以解脱这罪名…请各位给与我最大帮助…为此我愁死了…天天睡不着…我可以不承认我动手的事实吗…我也的确没打到他们的人…

刑事辩护 2018-09-13 03: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应该构成重伤害吧,需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鉴定为轻微伤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案件,可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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