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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一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集资参与人,犯罪嫌疑人已被经侦逮捕,目前还款希望渺茫,损失惨重。我们通过多方途径得知嫌犯手上有一块土地,价值很高,但这块地目前牵涉到另外一件案子(刚刚二审结束,要判给外人,疑似虚假诉讼)。但我们不知道关于这块地的案件详情,现在可否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和法院沟通,上诉请求把这块地争取过来。

诉讼 2018-09-13 09: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犯人已经被定罪的,不能叫做犯罪嫌疑人,而应该称为罪犯或犯人。
      根据法律规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由法院来判决,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不能认定此人构成犯罪,而内能说是涉嫌犯罪。
    所以在法院判决前,应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理时则称为被告人)。
      但是,如果你所述“定罪”仅是指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那不能称为被“定罪”,而仅仅是涉嫌犯罪,所以应该称为犯罪嫌疑人。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及规则: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
    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4、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 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内容。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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