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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原单位工作差一个月满十年,我是98年7月1日上的班,工资从7月1日算起,单位在2008年1月1日没有签订合同,二月份月我们签了一份没有内容的空白合同,所有人都在失业的压力下签了这个合同,本来满怀信心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几日被告知签了五个月的固定合同.首先我所在岗位是主营岗位,签订五个月合同是否合法?然后签订这合同是不是带有威胁性,欺骗性?我差一个月满十年该不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签了五个月的合同后,再过一个月满十年)而且不能不说我不胜任这个工作,基本连年评为工作先进,考核每个月单位都有成绩也能算优秀。

合同纠纷 2018-09-13 12: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当用人单位不再想留用某个员工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只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但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如果没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字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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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几日被告知签了五个月的固定合同.首先我所在岗位是主营岗位,签订五个月合同是否合法?我差一个月满十年该不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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