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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贷款合同争议没有约定的履行地点,但有实际履行地点,为什么贷款人所在地是履行合同的地点,应当是接受货币所在地,为什么?

诉讼 2023-04-27 23: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案情交易习惯等确定
  • 你好,具体的案情是什么
  • 一般是指出借人这一方可以作为合同履行
  • 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若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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