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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在**制药企业的*岗位*工作,属于国家规定有毒有害特殊制药工作岗位,并在该岗位工作10年,现到提前退休年龄45岁,到成都社保局办理,我提供了能证明的原工厂的工资单复印件,并加盖工厂鲜章,但社保局要求提供原单位的工资单原件作为证明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由于工资原件涉及企业人员多,对于企业来说不会提供。我该怎么办?谢谢回答!

综合法律 2018-09-13 23: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上述年限是指从事每项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3】4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原为国有企业职工,且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解除劳动关系后,又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仍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年龄条件规定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即:原为国有企业女工人的,仍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 个人缴纳养老金和单位缴纳养老金,只要缴费系数相同,退休待遇没有区别。
      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之前单位缴纳的合并计算。
      养老金能领取多少,主要看个人缴费年限长短、个人缴费基数高低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下文——单位未缴社保不能以现金补偿职工的相关规定:  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未缴纳是违法行为,但不能用现金补偿,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从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划拨。  因此,劳动者应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由他们监督原单位为其足额补缴社保费。  知识延伸——不缴纳社保费的法律责任  
    1、对未按规定期限纳费申报和报送纳费资料的,拒不接受检查和不提供纳费资料的,有意隐瞒工资发放情况造成不纳或少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2、单位纳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纳费担保人在地税机关规定的限期内仍不缴纳费款的,地税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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