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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您好!咨询一下:90年时,按上海郊区的风俗,三个儿子与老母亲四人共同签了一份赡养协议,规定有三个儿子共同承担赡养老母亲,另有一个女儿因当时上海郊区的重男轻女思想风俗,没有让她签约,也没有叫她赡养。现在三儿子中有一儿子提出,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要求女儿也和三儿子一样共同承担赡养老母亲,变更赡养协议,变成子女四人共同承担赡养老母亲。请问:一儿子的提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如女儿不签约,是否可以通过法律要求承担赡养的义务?谢谢!

继承 2018-09-14 01: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签订赡养协议的时候,需要注意的问题,我们将它们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约定附条件履行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附带任何条件。如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免去自己尽赡养义务的责任,不得以分得父母财产的多少来衡量应尽义务的大小等。如果协议中赡养人之间进行了类似的约定,协议或相关条款无效。  
    2、不得处分被赡养人的财产。赡养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得对被赡养人的财产进行处分。被赡养人的财产只能由被赡养人自行处分,在未经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便是其子女也无权进行处分。如果协议中有类似的处分,协议或相关条款无效。  
    3、征得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的协议,必须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如果被赡养人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赡养人共同签订赡养协议。  
    4、“解除父子关系协议”为无效协议,子女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但双方因解除收养关系而解除养父母关系的除外。  
    5、赡养人不履行协议的,被赡养人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赡养诉讼没有时效限制且收费较低。如果被赡养人经济困难,还可以请求缓缴或减免诉讼费用。如果老年人需要获得法律帮助,而自己却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免费为其代理诉讼。

  •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子女对父母享有要求被抚养的权利,父母对子女享有要求被赡养的权利,而且这样的权利义务不是对等的,不会因父母未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继父母如果抚养教育了继子女,便可以享受被继子女赡养的权利;继父母是可以收养继子女,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的形成并不等同于收养关系的形成,如果未能形成收养关系,则继子女与原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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