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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但有规定的生产,合同中有本文,如果乙方未能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绩效指标,乙方负责完成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以外的工作,乙方负责绩效评估,确定乙方的综合工资

合同纠纷 2021-11-15 2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等等
  • 标准工作时间一般是每天工作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工作最长工时为40小时,具体要求如下: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1天休息。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 工作时间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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