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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产房承租人变更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有冲突,应按哪个法规执行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现行的建设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现行的上海市公产房承租人变更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年修正)》,其中有:“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上海市的这个条例详细清晰、严谨科学,并且完全符合上述2个国家法规,现行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2007年修订》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过户。且须有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天津市的上述法规明显违背了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应按哪个法规执行呢?天津市的法院近3年拒绝受理公产房案件!天津市的法院拒绝受理公产房纠纷的案件是不是和天津市的法规违背了国家法规有关呢?

合同纠纷 2018-09-14 19: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如果该变动不是因为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或已被法院查封而产生的变动,那么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6)租赁期限;
    (7)房屋维修责任;
    (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10)其他约定。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  
    1、申请者所需填写提交的申请表格:  
    (1)、预售变更年审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者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A、年审所需资料  
    (1)、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正一副)(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  
    (4)、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8)、销售情况明细表(原件);  
    (9)、业绩报告;  
    (10)、提交有关权属确认书和房屋测量报告书(只限于确权的楼盘);  
    (11)、中介资质证书(只限于代理销售的楼盘);  
    (12)、代理人售房委托书(只限于代理销售的楼盘);  B、更改账号所需资料  
    (1)、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正一副)(原件);  
    (2)、公司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3)、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4)、预售款专用账户账号开户申请书或银行印鉴卡;  
    (5)、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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