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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94年从外地调到大庆市大同区,但只在区劳动局有调转档案无工资卡,当年经协调到民政局下属的殡仪馆上班,委派函是区劳动局开的,工资调转单也是区劳动局开的,并且当年就开始上劳动保险了,但是由自己交全额的,按破产企业职工交的。自那以后到2007年12月,一直正常上班开资,但工资一直未涨,一直按94年开的那个额度开资。2007年12月末的一天,单位突然通知说,区里有统一要求,要自己回家待岗,等3月1日以后再上班。后来听说是区里为了回避马上就要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全区的临时工都撵回去了,而且多数都与单位签定了劳动解除合同,但象我们这样在劳动局有调转档案总共不到十人,而且就是说让回家待岗,也没有签定劳动解除合同,而且08年1月份的工资还给我们了。但等到3月初我们却没有接到返岗的通知,去单位问就是说区里还没研究,让等等再说。我们从月初等到了中旬,现在马上又要到月末了,有人说过了两个月就过了诉讼时效了.

诉讼 2018-09-15 06: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保的处理方式是:n  
    一、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和《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纳手续。n  
    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期间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继续计息。重新就业后应继续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分别合并计算。
  • 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支付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还可以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 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边签字或许盖章即可收效,不必劳作局盖章也收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则劳动合同的建立需求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边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清晰无误地表达其实在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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