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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份我跟房东签订合同,押一付一,共计2600元,房东到时说押金是为保障房屋内设备损坏收的,我随时想退房就退房退押金。可是住进去后我发现房子很潮湿,要求房东给换间房,房东答应了,可一直找各种理由不给换房,直到这月我向房东提出退房,他以合同未到期不退押金,并不承认自己当初所说可以退押金,并说押金是押金跟房租无关,我还需另外支付这月房租和水电费,请问这合理吗?押金不能充我这月房租么?

合同纠纷 2018-09-15 06: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因承租方个人原因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先看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标准,承担后如押金有剩余可退还。一般很难,大多数情况下,合同中的违约金标准同押金数额是一致的。
    当然,如果双方解约时能协商一致,不扣押金,以双方最终确认为准。
  • 房租合同如何提前解约,  
    一、房租合同如何提前解约  
    1、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变更是可以通过协商的。  
    2、如果没法协商达到一致协议,可以发通知给房东通知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房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就不处罚,建议根据租赁合同与房东协商处理。  
    二、租房合同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纠纷的实践,你所说的属于你拥有房屋租赁中的押金返还请求权,通常是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
    因此,如果租房合同已终止或解除,也不存在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与物品损坏的情形,房东仍然不予退还押金,与房东协商还不能解决,建议:请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派出所协调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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