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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跟同村1户人家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内容大致是,甲方将土地转包给乙方,有标明4界,乙方负责土地的1切问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双方永不反悔。有甲方乙方公证人签字手印。另付土地补伤费10000,有收据。现在甲方想终止土地使用权,他提出合同上并未写明转包期限,他随时可以收回使用权。我是乙方,请问我该怎么办?帮我提供解决方案,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15 07: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同类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 签订后的合同一般不能反悔,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存在法定变更或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是可以反悔的。
      法定的变更合同有以下情形: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无效有以下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具体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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