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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70岁,颈肩不舒在某医院拍颈椎CT 和肩部 X 片,诊断为颈椎C2-C5各节椎间盘突出(中央型),并各小关节高密度骨赘;肩部无明显异常。 两天后,患者又因肩部不舒住进另一正骨医院,并把他院的颈椎CT片、肩部 X光片和诊断结论一并出示给该医院。在该医院,医生在没有对颈部病进行治疗也没有对颈部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对患者肩部进行七八天理疗,无效后拍片发现有骨便进行肩胛骨接骨手术(从臀骨取下骨头接在肩骨上,用金属卡固定)。住院19天后出院。 50 天后,再次因背痛入住该院,诊断为胸椎错位,对患者背部进行熏蒸、按摩、拔罐(拔成大片淤血,用注射器抽吸)等。过三四天后,患者双腿瘫痪。第五天,医院以春节放假为由劝患者回家休养。 春节后(在家住了十天)再返回医院时,医生摸到肩部有肿块,让去另一医院做磁共振检查,后接着又去一大医院做加强CT,诊断为肝癌骨转移晚期。四天后从大医院回家,后保守治疗不到二十天去世。 肩痛→肩胛骨骨折→背痛→胸椎错位→下肢知觉障碍及运动障碍,这一连串的骨肿瘤的症状,该院的医生都没有意识到,连续对病人误诊误治。春节医院放假又劝患者回家。耽误了肿瘤的及时治疗,以致患者在短期内死亡。

医疗纠纷 2018-09-15 10: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侵权诉至法院的,医疗机构的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只需证明医疗关系与损害即可。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1.医疗事故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医方侵犯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名誉权,比如构成伤残或负人格评价,患者可以要求医方承担精神抚慰金。二是,医方行为致患者死亡的。三是、医方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医疗损害纠纷中,医院承担精神抚慰金的前提条件
    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了;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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