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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原本此房是我和我前夫婚后贷款购房,购房时由于钱不够,让前夫的父亲拿出公积金添入房款中,便在房产证上添加了前夫父亲的名字,这样房产证上就有我,我前夫,我前夫的爸爸三人的名字了。后来由于别的原因,我和前夫离婚了。在离婚时由于我和前夫的房产牵扯第三方人(前夫的爸爸)法院不予处理分割,而只是办理了我们的离婚,以及前夫欠我母亲的8万元的欠款由我来偿还。虽然当时法庭没有处理房产分割,但是我前夫在法庭上做出笔头承诺,承诺放弃他所享有的那部分房产权利,他的部分归我所有。同时他在法庭上提出剩下的房贷款由我一人偿还,我答应了(离婚笔录有记载)。   现如今,我前公公在跟我争取他那部分的房产权利了,法院判定下来我前公公享有该房产的三分之一权利,让我折现给他。而剩下的房贷款由我本人偿还,我现在有点不服气,因为当时我和我前夫离婚时的承诺都只是我和他之前的协议,并没有承诺我公公那部分的房贷也有我偿还呀。我现在只想争取到房贷款的债务部分我前公公也应该是有义务偿还的,而不是他完全拿走整个房产的三分一的房款。这个房子我公公并没有实际出资过,证据都有。此房的首付款由我妈妈来支付,房贷都是我跟我前夫偿还,直到我们离婚后是由我一人在偿还,当初说拿我公公的公积金添入房屋内,结果房产证上了我公公的名字后他却一分钱都没掏(因为拿公积金银行必须要求房产证上有名字才可以拿到公积金的)。这件事我完全被这父子俩摆了一道。房子按三分之一分分给他我也就认了,但是现在我一人要承担一大笔房贷的还款,我心里实在气不过。

离婚 2018-09-15 1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前单方名义购房但欠付房贷,婚后取得房产证共同还贷

    如果产权证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则应当具体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么,产权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对较少,那么,在判决产权共有的同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人出资=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出资的一半)分割房产份额。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部分利益。
    注意,婚后购房人以个人收入还贷,同样视为共同还贷。

  •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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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虽然当时法庭没有处理房产分割,这个房子我公公并没有实际出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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