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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1995年时修建的拆迁安置房,房屋产权上注明为私宅,这和现在市面上销售的商品房有什么区别?如果遇到后期政府再次拆迁赔付标准是否和区域内的商品房一样?

拆迁补偿 2018-09-15 13: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可以办理续期手续,需要在房屋产权到期的前一年提交续期申请,经过政府审核可以继续使用的,需要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重新获得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新续期的土地使用年限是30年。
    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除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房使用土地的,一般都是准许继续使用土地的,需要的是土地使用的业主联名提交继续使用的申请。
    联名申请继续使用没有得到批准的,政府在房子产权到期之后,会无偿的收回房屋的使用土地,但是对土地上的建筑物会按照一定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交易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查看清楚相关手续及协议,以免造成日后的麻烦。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不过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一般是划拨,如果过户的话是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其他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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