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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水电公司工作了8年,担任出纳工作,连续3次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去年10月公司新来了一位领导,因我坚持财务原则得罪了他,他要求我担任另外一家水电公司的出纳,同时逼我变更劳动合同,这家水电公司跟我服务的公司同为一个上市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但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就效益及工作条件而言,都不能跟我服务的公司相比,而且还负债累累。因该上市公司资金运作出现重大问题,股票被ST了,为了摘帽及清偿债务不得不卖掉这两家水电公司股权,已签订了收购意向书。我向该领导提出服从工作安排,但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今年2月他便恼羞成怒通知我单方面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我该怎样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否要做好相关的证据收集?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呢?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形成事实后,我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及途径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就以上问题咨询各位律师,希望各位律师能抽空给予解惑,并且希望能给我好的建议。打扰了,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15 14: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下列情形下,即使由于劳动者的单方面原因解除老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其支付符合法律要求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劳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 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也就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主要规定在《合同法》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预期违约)
    (三)一方延迟履行,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一方延迟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当然还有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几种情形,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都规定了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 所以简单点说,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不需要经过法院。而对方如果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这是合同法9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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