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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辽宁人,在原单位已离职。即将去的新工作是辽宁的一家公司在海外的商店,做销售(此公司在海外多国有多个商店)。我对于即将与此辽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有疑惑,不知是否可以接受。如下:第十条 甲方实行年薪制,将给据本人履行职位工作,绩效等综合确定。甲方承诺乙方年薪(略,此金额我可以接受)人民币,其中含“五险一金”待遇。乙方每月可在所在国家经批准预支适当所在国家货币的工资。余额年末在国内帐户上以人民币付清。乙方未享受“五险一金”待遇,甲方因地域等原因不能为乙方在国内建立账户,乙方应在国内建立自己的“五险一金”账户,以便享受国家或地方的“五险一金”待遇。第十三条 在国外工作期间,患病、受伤的医疗费用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在三年内不能在甲方有业务的国家从事同样的、类似的以及与甲方有竞争的工作,如果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在甲方所有收入以及发生过的费用5倍返还给甲方。如果不能返还,甲方将在所在国家诉讼法律。 以上合同条款能否接受,如需改应如何更改?请给予帮助,现只有20分,全数奉上。

合同纠纷 2018-09-15 19: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
  • 没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开除人员必须给劳动者补助,只有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时开除不给于补助。
    只要提供上岗证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在公司上班的资料,尽管维权,到当地劳动局诉讼这个事情。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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