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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1日18时19分,当事人(吴)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公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途径某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许)驾驶的动力拼装自行车发生相碰撞,造成当事人(许)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吴)驾车逃离现场。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书中,当事人(吴)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许)无责任。当事人(许)当时是跌坐在地上的,所以造成(许)第1腰椎棘突裂,第4腰椎棘突出位。而当事人(吴)发生事故后由于害怕逃离现场,被人开车追上去劝回事故现场,(吴)逃离现场到回到现场没有15分钟的时间。请问当事人(吴)算肇事逃逸吗?需要拘留吗?

交通事故 2018-09-16 00: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会被视为交通事故逃逸
  • 拘留最长期限为20日以内;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
    一、《治安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刑事拘留时间为三日以内;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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