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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个月的14号下午,我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辆三轮电瓶车撞了,当时两只脚膝盖以下都肿起来了,后来去医院拍了片子,没有伤及骨头。派出所负责的人说,肇事者年过7旬,叫他一个人出这笔医药费是不可能的,医药费的另一半要我单位里出,单位不承认是工伤,请问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09-16 13: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公司不承认工伤,先到劳动局找工伤科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按照规范填写,然后请公司签字盖章。
    工伤申请是有时限性的,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工伤并认定,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一个月由个人在一年之内申请工伤并认定,医疗费由公司承担;超过一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将不再受理,伤者无法做伤残等级鉴定,也不会有赔偿。
  • 工伤住院费用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由于工伤治疗限定了药品目录等,超范围用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一般情况下,不能报销的部分都是超范围的用药。
    但是你只要能证明属于抢救和治疗需要用药,不是本人或者家属自行做主用药,可以由医院出具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工单位给予报销。
  •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六)款规定,员工下班途中被小轿车撞伤,如果是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且在事故中被交通警察部门认定不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下班路上被小轿车撞伤,无论是否认定为工伤,员工都有权按照人身伤害侵权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号)规定向轿车方主张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员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轿车方赔偿后,享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其它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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