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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普通工人,发生工伤当天是因受上级指令(因维修工不足,本人没有经过培训的)让我们普通工人去处理,因缺乏维修意识,受了工伤,因烫伤后植皮后影响外观,只是面积较小,已做工伤认定,但工伤鉴定达不到工伤评残标准,想要求单位赔偿,但单位表示,是单位员工就该处理任何岗位的事情,且不承认维修工不足。事因疤痕在显眼的手上,单位是没有为我购买社保,但有为我购买意外保险,他们有为我全部医疗费用,但要求写欠单,发票还在我这,单位不肯赔偿给我,那么我可以拿发票把意外保险领了不归还他,可以吗?但他还有我的欠单,他可以利用欠单追讨我的医疗费吗?但都已认定为工伤,那么单位没有为我购买社保,他理应是要为我付出一定的代价

保险纠纷 2018-09-16 14: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工伤医药费有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报销,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医疗保险主要包括:普通医疗保险,给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时相关的一般性医疗费用;住院保险,住院保险的费用项目主要是每天住院费(床位费)、利用医院设备的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等;手术保险,这种保险提供因病人需做必要的手术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综合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范围包括医疗和住院、手术等的一切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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