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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普通工人,发生工伤当天是因受上级指令(因维修工不足,本人没有经过培训的)让我们普通工人去处理,因缺乏维修意识,受了工伤,因烫伤后植皮后影响外观,只是面积较小,已做工伤认定,但工伤鉴定达不到工伤评残标准,想要求单位赔偿,但单位表示,是单位员工就该处理任何岗位的事情,且不承认维修工不足。事因疤痕在显眼的手上,单位是没有为我购买社保,但有为我购买意外保险,他们有为我全部医疗费用,但要求写欠单,发票还在我这,单位不肯赔偿给我,那么我可以拿发票把意外保险领了不归还他,可以吗?但他还有我的欠单,他可以利用欠单追讨我的医疗费吗?但都已认定为工伤,那么单位没有为我购买社保,他理应是要为我付出一定的代价

保险纠纷 2018-09-24 19: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部分重症疾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
    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
    (1)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或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
    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的"封顶线"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负
    责理赔,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为:。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
    在一个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费按比例支付的费用最高为每人30万元。
    另外,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
    的重症疾病,在3万元以内的由个人自付医疗费(不含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数的医疗费和不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予1000
    元的补助。

  • 1、工伤医药费有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报销,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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