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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1年进入公司的,由于生小孩2004年离开,2006年6月份重新进入公司,当时交了3500元的岗位储蓄金,自去年公司可以申请入股,但需签十年的合同,这样公司可以给交养老保险,每年还可以分红,于是我入了一万元,签了合同,但由于公司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没有加班费,五年合同以上才交保险等)我二月份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马上走人了,于是根据公司规定,扣除我违约金2000元和工装费,还有入股的钱和公司给我交的这一年的养老保险费,还有2000元的分红,他们有权利扣这些费用吗?我手上没有签的那份合同,我去要,他说离岗的人员没有权利要,没有给我,我怎样才能证明公司那些不合理的地方?我能要回我那1万元的股金吗?

保险纠纷 2018-09-16 17: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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