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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12月1日与东莞市某医院签下一年的劳动合同书。(注:该合同有写明“按法定假日”休假,但事实上,每个月只有两天休息;同时,合同书上并未提及任何有关社会保险的事宜。)2009年2月28日下午,经理突然通知,对我的工作单位进行调动,调到深圳某医院(注:同一个老板的另一家医院),并让我第二天(即2月29日)过去报到上班。3月1日在该深圳某医院正式入职。3月6日,此医院人事主任又来了一次突然通知,说本人专业与该职位要求不符,加上该职位的人员已有富余,单位决定——“请我另谋高就”。同时,派人帮我结算工资,并在结算工资的时候,让我签了一份“辞职申请”。当时,我不肯签离职申请。人事部门主任便跟我说,不签该申请,便不能算我给工资。当时,自己为了那几天工资,不得已签下了“离职申请”。该情形,我录有视频为证。目前,我仍处于失业状态。问:我是否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医院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代通知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比如,法定休假的补偿;又比如,社会保险的补缴;等等……另外,该单位是否还应该额外支付这“百分之五十”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纠纷 2018-09-16 17: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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