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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12月1日与东莞市某医院签下一年的劳动合同书。(注:该合同有写明“按法定假日”休假,但事实上,每个月只有两天休息;同时,合同书上并未提及任何有关社会保险的事宜。)2009年2月28日下午,经理突然通知,对我的工作单位进行调动,调到深圳某医院(注:同一个老板的另一家医院),并让我第二天(即2月29日)过去报到上班。3月1日在该深圳某医院正式入职。3月6日,此医院人事主任又来了一次突然通知,说本人专业与该职位要求不符,加上该职位的人员已有富余,单位决定——“请我另谋高就”。同时,派人帮我结算工资,并在结算工资的时候,让我签了一份“辞职申请”。当时,我不肯签离职申请。人事部门主任便跟我说,不签该申请,便不能算我给工资。当时,自己为了那几天工资,不得已签下了“离职申请”。该情形,我录有视频为证。目前,我仍处于失业状态。问:我是否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医院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代通知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比如,法定休假的补偿;又比如,社会保险的补缴;等等……另外,该单位是否还应该额外支付这“百分之五十”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纠纷 2018-09-29 18: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应支付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章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6.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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