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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内一家著名银行的员工,该公司薪金制度是按照岗位职级划分,由10级往上逐步递增。我和另外一名同事同时由10级2聘上新岗职,级为9级2。但由于公司相关规定,只能由10级2调整为10级1,税前工资是2875元,一年后再涨到相应的9级2,工资是2906元。但是由于物价上涨,公司年度4月开始调整职级并一并调整薪酬基数,统一上涨5%-10%。等于9级2的工资基数由原来的2906涨到3236元。但是我4月的税前工资为2906元,同事已经涨到了3236元,相当于我们同样的岗位职级,我并未享受5%-10%的薪金调整,只是变动了岗位级别。但是同事不仅享受了岗位级别的调整也享受了薪金基数的调整。因此我想咨询这种情况是否合法?1。当时竞聘是9级2的岗位,但是由于公司规定才不能直调整到9级2,需要先调整到10级1。公司说只有10级2直接调整到9级2才能享受涨薪的解释是否合法?因为有同事跟我相同经历却调整了工资!2。相同岗位相同职级的工作薪金基数是否应该一样?3。这种干着9级2的工作却拿着10级1的钱的情况是否合法?4。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补偿差额部分?

合同纠纷 2018-09-16 2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拖欠工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目前2014年也还是适用此标准。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制,具体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起征点是3500,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2014年实行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具体表格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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