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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内一家著名银行的员工,该公司薪金制度是按照岗位职级划分,由10级往上逐步递增。我和另外一名同事同时由10级2聘上新岗职,级为9级2。但由于公司相关规定,只能由10级2调整为10级1,税前工资是2875元,一年后再涨到相应的9级2,工资是2906元。但是由于物价上涨,公司年度4月开始调整职级并一并调整薪酬基数,统一上涨5%-10%。等于9级2的工资基数由原来的2906涨到3236元。但是我4月的税前工资为2906元,同事已经涨到了3236元,相当于我们同样的岗位职级,我并未享受5%-10%的薪金调整,只是变动了岗位级别。但是同事不仅享受了岗位级别的调整也享受了薪金基数的调整。因此我想咨询这种情况是否合法?1。当时竞聘是9级2的岗位,但是由于公司规定才不能直调整到9级2,需要先调整到10级1。公司说只有10级2直接调整到9级2才能享受涨薪的解释是否合法?因为有同事跟我相同经历却调整了工资!2。相同岗位相同职级的工作薪金基数是否应该一样?3。这种干着9级2的工作却拿着10级1的钱的情况是否合法?4。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补偿差额部分?

合同纠纷 2018-10-04 0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如果劳动者的工资达到缴纳个税的标准,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该笔奖金属于员工在贵单位任职受雇而取得,因此需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 讨薪方法第一步: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考勤卡、工资单、上岗证、欠条,完成任务记录等可以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据。
      第二步:拿到这些凭据后,就可凭这些凭据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交涉,要求对方支付本人应得的工资报酬。
      第三步:如果该用人单位继续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就告知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投诉提示:凡发生在建筑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据及时向区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投诉;凡发生在非建筑企业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证先到企业所在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服务站)投诉,也可直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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